土地改革,是中國共產黨在執政前後對中國傳統土地製度及其社會關係進行的一次疾風暴雨式的巨大變革。
把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製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製,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曆史任務和基本綱領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各解放區已經分期分批開展了土地改革。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將抗日戰爭時期實行的減租減息政策,改變為“耕者有其田”的政策。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工委在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村召開全國土地會議,製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草案)》,明確規定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製度。土地改革運動在各解放區廣泛開展,占全國麵積1/3、人口約1億的老解放區基本完成土地改革,為解放戰爭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廣泛的群眾基礎和物質基礎。
1950年6月,中共七屆三中全會討論了新解放區土地製度改革問題。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作為新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據。政務院相繼製定和公布實施與之相配套的法規、政策,包括《農民協會組織通則》《人民法庭組織通則》以及《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等。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劉少奇為首的中央土地改革委員會,從中央和地方抽調大批幹部組織土改工作隊。在新區實行土地改革的3年中,每年參加工作隊的都在30萬人以上。
土地改革的總路線是:依靠貧農、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製度,發展農業生產。
從1950年冬季開始,曆史上空前規模的土地改革運動在新解放區有領導、有步驟、分階段地展開。
首先是發動群眾,劃分階級成分,將所有農戶按一定的標準劃分為地主、富農、中農、貧農、雇農等,中農還劃分為上中農、中農、下中農。在城市則劃分為小手工業者、自由職業者、資本家、工人、小商小販等,由此決定他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
然後是沒收、征收和分配土地財產,即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餘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餘的房屋等“五大財產”。同時征收富農超出規定範圍以上的出租土地。
分配土地財產,首先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並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分田標準,然後采取自報公議的辦法,確定各戶分田的畝數、地段及耕畜、農具等。
最後進行複查和動員生產。各地組織農民銷毀封建性的舊地契,召開農民大會,宣布土地改革勝利結束。
結束土改的地區,還要派工作組進行複查,糾正階級成分漏劃或錯劃、土改果實分配不公平等偏差,防止和懲處地主向農民進行反攻倒算。經過複查,由人民政府發給農民土地所有證,並承認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
新區的土地改革不僅在農村進行,而且還在許多大城市的郊區進行。1950年11月,政務院頒布《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對沒收、征收及分配辦法作了具體規定。城市郊區所有沒收和征收得來的農業土地,一律歸國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郊區農民對分得的國有土地隻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國家為市政建設及其他需要收回由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征用私人所有的農業土地時,應予以補償或給以適當代價。從1950年下半年到1951年上半年,全國各地陸續完成了城市郊區的土地改革。
到1952年底,中國大陸除一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外,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全國有3億多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包括老解放區農民在內)無償獲得了約7億畝土地。農村的土地占有關係發生了根本變化,占農村人口92.1%的貧農、中農,占有全部耕地的91.4%;原來占農村人口7.9%的地主、富農,隻占有全部耕地的8.6%。無地少地的農民還獲得了其他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計有耕畜296萬頭、農具3944萬件、房屋3795萬間、糧食100多億斤。
土地改革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促進了農村經濟迅速走向恢複和發展。土地改革還確立了貧雇農在農村中的優勢,鞏固了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