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強調,強化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全會公報指出,強化全麵從嚴治黨政治責任。《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四條對不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履行不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黨委(黨組)落實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相關規定對如何落實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列明了清單。實踐中,應注意從以下幾方麵理解把握。
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具體內容。落實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的內在要求,是黨章賦予各級黨委的重要職責。從總體要求上看,黨委(黨組)落實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應當將黨的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加強對本地區本單位全麵從嚴治黨各項工作的領導。從具體內容上看,根據相關規定,黨委(黨組)落實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包括“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等共計23項具體內容。從責任劃分上看,落實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包括兩個層次,一方麵,黨委(黨組)對落實全麵從嚴治黨負集體責任;另一方麵,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負相應個人責任,其中,黨委(黨組)書記履行本地區本單位全麵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職責,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全麵從嚴治黨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認定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問題的構成要件。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及《條例》等有關規定,不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予以問責,或按照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留黨察看處分。認定構成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
一是客觀行為方麵,存在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全麵從嚴治黨重大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有關決定不認真、不得力,或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重要領導責任不擔當、不作為等行為。這既包括“應為而不為”的不作為,也包括履職不當的亂作為。通常具有以下客觀表現:未按規定每半年至少組織召開1次常委會會議(黨組會議)專題研究相關工作;未製定責任清單和年度任務安排;未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和針對性的教育培訓;未將落實全麵從嚴治黨責任情況作為年度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內容;未及時通報本地區本單位落實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對管轄範圍內幹部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未及時進行提醒談話;明知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卻視而不見、縱容默許,甚至插手幹預有關案件、“帶病提拔”有關幹部;管黨治黨嚴重失職失責,監督管理不力,對有關違紀違法問題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等等。
二是:蠊矯,給黨組織造成了嚴重損害或不良影響,造成了政治上的:蠊。通常具體表現為:本地區本單位政治意識淡化、黨的領導弱化、黨建工作虛化、責任落實軟化,管黨治黨寬鬆軟;本地區本單位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或多次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甚至出現“塌方式”腐敗問題,組織渙散、風氣敗壞,政治生態惡化,引起群眾普遍不滿或輿論廣泛關注,被有關部門批評、通報,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認定構成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在案證據應當足以證實其行為造成了嚴重損害或不良影響,如尚未產生相應:蠊,或:蠊銜崳⒌,則不應認定構成該問題。
三是因果關係方麵,客觀行為與:蠊浯嬖諞蜆叵。在查明客觀行為和:蠊幕∩,應當結合行為人的管轄領域和職責要求,進一步研判客觀行為能否直接或間接導致產生相應危害後果,避免進行客觀歸責。比如,對於轄區內多名黨員幹部出現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擬追究相關領導幹部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時,需要進一步核實相關違紀違法問題是否主要發生在該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是否因其監督管理不力、縱容默許、插手幹預等行為,導致轄區內黨員幹部肆無忌憚,違紀違法問題愈演愈烈,最終造成了政治上的:蠊,等等。
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定性處理。《條例》修訂過程中,對於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行為的定性處理,存在不同規定。2015年修訂《條例》時,在“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一章新增了第一百一十四條關於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失職行為的處分條款。2018年修訂《條例》時將該條款調整至“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一章,並將“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修改為“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進一步凸顯全麵從嚴治黨政治責任。2023年修訂《條例》時,沿用了2018年《條例》的有關規定。因此,對於發生在2016年1月1日前的行為,應當適用2003年《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按照失職瀆職行為定性處理;對於發生在2016年至2018年10月1日之間的行為,應當適用2015年《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對於發生或延續至2018年10月1日之後的行為,應當適用2018年《條例》第六十七條或2023年《條例》第七十四條,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並給予相應處分。
準確把握與其他違紀行為的區分。一是與《條例》第一百三十條“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行為的區分。雖然兩者均存在履職不力等客觀行為,但從違紀主體上看,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的違紀主體係承擔相關職責的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尤其是“一把手”,而工作失職的違紀主體係承擔工作職責的黨員幹部;從:蠊峽矗罷咧饕賈鋁蘇治上的:蠊,而後者主要導致了工作層麵、經濟層麵的:蠊,如給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等。二是與《條例》第一百四十二條“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行為的區分。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行為係複合型行為,往往由多項不正確履職的行為構成,共同造成了:蠊,其中可能存在幹預插手有關案件的情況。如果行為人僅存在幹預插手案件這一單獨行為且未造成政治上的:蠊,則應當按照違反工作紀律予以處理,避免拔高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