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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v網_伊芙蝶_國家語言文字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範標準

        作者:來源: 發布時間:2023-02-18點擊數: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多文字的國家,有56個民族,共有80種以上語言,約30種文字。2000年10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確定普通話為國家通用語言。普通話不僅是漢民族共同語的標準語,也是中華民族的共同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加強新時代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大力推廣和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弘揚中華傳統文化,不斷提高全校教師、學生以及職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和基本交流能力,現將我國語言文字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梳理,進一步引導師生員工尤其是專業教師了解、熟悉、掌握國家語言文字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範標準。

        一、我國的語言文字工作方針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進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繼續推動文字改革工作,使語言文字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我國的語言文字政策

        (一)基本政策

        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語言文字歧視;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國家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國家大力推廣、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科學保護各民族語言文字,努力構建和諧語言生活。

        (二)一般政策

        國家保障公民的語言權利,為公民學習、使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國家保障少數民族語文的使用與發展;重視並保護弱勢語言和弱勢群體的語言;加強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國家推廣普通話不是為了消滅方言,方言在一定領域和特定地區將長期存在;國家重視提升國民語文素質;國家重視語言資源保護。

        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有關法律、法規

        (一)法律摘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條第四款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十九條第五款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一二一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第一三四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二十一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第三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製、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采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根據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四十七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審理和檢察案件,並合理配備通曉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人員。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法律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幹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工作人員,能夠熟練使用兩種以上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應當予以獎勵。

        第五十三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本地方內各民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幹部和群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三條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

        第四條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

        第五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國家頒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支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和科學研究,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豐富和發展。

        第七條國家獎勵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八條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條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第十一條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

        第十二條廣播電台、電視台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公共服務行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誌牌等使用外國文字並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第十五條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範和標準。

        第十六條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第十七條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第十八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拚音方案》作為拚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拚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拚寫法的統一規範,並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拚音教學。

        第十九條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管理監督。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本係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布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

        第二十五條外國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學技術術語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使用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幹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二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國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實施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二)規範標準

        圍繞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大力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進一步擴大《漢語拚音方案》的應用範圍,提高全社會語言文字應用能力,國家語言文字工作以學校為基。緣癡機關為龍頭,以91抖音成人APP媒體為榜樣,以公共服務行業為窗口,注重發揮城市的輻射帶動作用,通過普通話水平測試、推廣普通話宣傳周、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語言文字規範化示範校建設、中華經典誦讀行動等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監督語言文字社會應用和語言文字工作的體製和機製,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普及程度、應用水平顯著提高。

        上一條:學習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下一條: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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