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按照法律規定事先通知工會,事後才補正有關程序,該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四十七條規定:
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謔雜悶詡潯恢っ韃環下加錳跫的;
。ǘ)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
。ㄈ┭現厥е,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投咄庇肫淥萌說ノ喚⒗投叵擔醞瓿殺鏡ノ壞墓ぷ魅撾裨斐裳現賾跋,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ㄎ澹┮蟣痙ǖ詼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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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投呋疾』蛘叻且蜆じ荷耍詮娑ǖ囊攪破諑蟛荒艽郵略ぷ,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ㄈ├投賢┝⑹彼讕蕕目凸矍榭齜⑸卮蟊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麵通知工會。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務微信(微信號:rsbzw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