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國慶節前,一家旅行社招用了10名應屆高校畢業生。他們入職時,公司負責人發話:“三個月試用期,做得好才簽合同。”為保住“飯碗”,這些員工經常加班加點。誰料僅僅過了兩個多月,公司負責人就以“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為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並將他們全部解聘。
評析:
實踐中,有些勞動者在找工作時會遇到這種情況: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之前,先要經曆一個“試用期”,而在“試用期”行將結束時,他們就被用人單位打發了。對此,勞動者應引起警惕。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該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不論勞動合同的期限如何約定,用人單位均應在勞動者開始為其工作時就簽訂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不存在單獨的試用期。同時,《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