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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接下了巨虧的新疆國企,企業活了,他卻被判入獄十八年

時間:2025-05-13 22:45:20 來源:網絡整理 編輯:焦點

核心提示

作者|劉虎民營企業家孫乃軍做夢也沒有想到,這輩子會以貪腐國企高管的身份獲罪坐牢。2022年6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芳草湖墾區法院以“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8年;上訴

作者|劉虎

民營企業家孫乃軍做夢也沒有想到,接下巨虧疆國這輩子會以貪腐國企高管的企企卻被身份獲罪坐牢。2022年6月,業活獄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芳草湖墾區法院以“貪汙罪、判入挪用公款罪、接下巨虧疆國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8年;上訴後,企企卻被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業活獄年2024年11月,判入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駁回其申訴。接下巨虧疆國



雪地裏的孫乃軍。受訪者供圖

貪汙罪、業活獄年挪用公款罪和濫用職權罪是判入我國《刑法》針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設定的罪名,這幾個罪名顯著的接下巨虧疆國特征是犯罪的主體必須為國家工作人員,對象包括國家機關、企企卻被國有企業、業活獄年事業單位等機構的工作人員。

案發至今,孫乃軍拒絕認罪,他想不明白自己何時擁有了國家工作人員身份。2011年,為了獲得施工資質用於承接項目,孫乃軍承包了一家國有施工企業。“包死基數、確保上繳、超額全留、欠收自補”的原則白紙黑字寫在了協議裏。這就是國企高管嗎?

01

國企承包經營人獲刑,其兄樓宇被判“國企借名買房”歸屬國有

本世紀初,孫乃軍攜妻子、兄弟等從家鄉湖北省黃岡市前往新疆打拚,一直在做工程施工。20多年來,他們前後完成了數十個項目,產值超過50億元。

2020年4月7日,孫乃軍被兵團第十一師監委留置,2021年3月24日被提起公訴。

公訴方指控,2011年5月31日,新疆建谘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建谘集團)黨委聘任孫乃軍為下屬子公司新疆昆侖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昆侖建設公司)總經理,雙方簽訂了《經營目標責任書》。2011年4月至2015年8月,孫乃軍在任昆侖建設公司總經理、黨委委員、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168.6906萬元、挪用公款2000萬元、濫用職權給該公司造成經濟損失2503.122萬元。

2022年6月15日,兵團芳草湖墾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孫乃軍有期徒刑18年。判決書認定了公訴方指控的關於孫乃軍貪汙、挪用公款、濫用職權造成損失的全部金額。



芳草湖墾區法院。劉虎攝

孫乃軍不服,提起上訴。2023年2月1日,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4年3月25日,該院駁回孫乃軍的申訴。2024年11月5日,新疆高院兵團分院駁回申訴。目前,孫乃軍已經在石河子監獄服刑。

除了身陷囹圄,孫乃軍的哥哥孫乃兵等人位於烏魯木齊市區價值數千萬元的合法房產還因出租給昆侖建設公司,該公司提起訴訟,被法院判決該公司“借名買房”的事實成立,因此歸該公司所有。

刑事加上民事,孫乃軍一家的遭遇可謂雪上加霜,他們在新疆奮鬥幾十年的成果“歸零”。孫的妻子等多人被“限高”,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孫乃軍親屬稱,現在他們家的經濟情況甚至比去新疆發展之前還要差。

雖然孫乃軍一案已經幾乎走完了司法程序,但是他依然沒有認罪。該案辯護律師均認為,這是一起人為造成的冤假錯案,孫乃軍並非國家工作人員,而是國有公司的承包經營人。孫乃軍的親屬稱,此案係兵團十一師原政委趙衛東、十一師紀監委副書記郭凱一手炮製而成。

公開資料顯示,趙衛東於2022年5月因貪腐投案自首,案發時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對趙衛東貪腐案進行過披露,媒體在報道時稱其“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趙衛東後來獲刑八年半。

被舉報的官員已經落馬,而孫乃軍一案並沒有因此得到改變。那麽,該案到底和落馬官員趙衛東有何淵源呢?

02

承包國企“埋禍根”

孫乃軍和落馬官員趙衛東的淵源,要追溯到趙衛東曾任職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一師。

2011年初,建谘集團(十一師下轄國企)下屬企業昆侖建設公司運行狀況不佳,對外負債多達2000多萬元,公司經營舉步維艱,甚至連人員的社保和工資都長期拖欠,不能及時繳納、發放。為了扭轉虧損局麵,實現國企盈利增值,亟需改變現有的經營模式。經集團黨委會並董事會數次會議研究,擬通過引入民營企業資本及管理理念對其進行改製重組,但是一直無果。



孫乃軍承建的烏魯木齊市米東區觀山居住宅小區。劉虎攝

同一時期,孫乃軍聯係到了十二師五一農場保障房項目,要找一個兵團的施工企業掛靠。經時任建谘典當行的龍某軍介紹,孫乃軍與時任建谘集團黨委書記雷勝富和總經理楊豫,直接對接商談五一農場項目的情況和與昆侖建設公司合作事宜,雙方有意對昆侖公司改製重組。

2011年5月,建谘集團董事會討論對昆侖建設公司進行混改,也向十一師相關部門和領導打過報告,但後來上級沒有同意,混改沒能成功。2011年11月底,經建谘集團開會討論,確定由孫乃軍對昆侖建設公司承包經營,孫乃軍與建谘集團簽訂了《經營承包責任書》。



孫乃軍與建谘集團簽訂的協議部分內容(紅色字體為當事人添加的注解)。受訪者供圖

簽署於2011年11月22日的該《經營責任書》顯示,發包方(甲方)為建谘集團,承包方(乙方)為孫乃軍。內容包括承包形式、承包期限和上繳管理費金額等,明確甲方授權乙方按照昆侖建設公司的營業資質及執照所確定的經營範圍承包經營。承包形式實行包死基數、確保上繳、超額全留、欠收自補原則,以雙方簽訂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責任書》為承包考核目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孫的妻子稱,年度《業績考核目標責任書》實際上從未簽訂。

雙方約定的承包期限為五年,即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孫乃軍2011年6月1日被聘為昆侖建設公司總經理兼法人代表,而這個表述也是爭議之處)。乙方(孫乃軍)每年必須確保從經營收入中計取550萬元,用於上繳管理費及償還昆侖建設公司債務(2011年計取450萬元)。乙方在承包期內,公司所產生的一切新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承擔。

關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方幫助昆侖建設公司積聚各種資源、開拓市場、打開融資渠道,在承包期內可向昆侖建設公司提供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乙方保證按照約定還本付息。這一條件也就意味著,建谘集團的借款本息由孫乃軍個人承擔,說明孫乃軍既不是從事公務也不是受委托管理國有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該份《經營責任書》第五條其他事項:“承包經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效力……合同雙方因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卻又無法防止的的外因致使一方無法履行承包經營合同時,合同雙方可協議變更或解除承包經營合同”。

這樣的描述也成了案發後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該份由孫乃軍和建谘集團法人代表簽署的材料,名為“經營責任書”,裏麵又有7處表述為“承包經營合同”。除此之外,爭議之處還有孫乃軍被聘任為昆侖建設公司總經理的描述等,辯護律師均認為子虛烏有。



建谘集團關於原承包期滿後續工作安排的批複文件,可見雙方是承包關係。受訪者供圖

孫乃軍親屬在一份《舉報信》裏稱,昆侖建設公司經營成果曆經月報、季報、集團年審、十一師年審、集團領導離任審,十餘年間均未見任何異常及違法違紀違規事存在和發生,直到號稱“老子一隻手插在兜裏就能將十一師玩轉”的趙衛東於2019年12月接任十一師政委,孫乃軍的無妄之災降臨。

03

辯護律師:孫乃軍與建谘集團之間是平等主體

在二審的庭審中,辯護律師提出:一審法院認定孫乃軍構成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事實不清。

辯護律師認為,《昆侖建設公司經營責任書》為合法有效的承包經營合同,孫乃軍與建谘集團之間是平等主體,不具有行政上的隸屬關係。孫乃軍是承包經營人,是社會人員承包經營國有企業,是自願進行的商業合作行為,雙方是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平等主體,不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係,承包人不因承包和進行商業合作而成為國有單位的一員,即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孫的身份不符合被控三罪的主體構成要件。

一審判決書認定孫乃軍在2011年4月至2015年8月承包經營期間,係昆侖建設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和黨委委員,辯護律師稱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存在重大錯誤。證據證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孫乃軍不是該公司的董事長;2016年1月7日之前,孫乃軍不是該公司的黨委委員;且從未擔任過法定代表人;從未與昆侖建設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在此期間,昆侖建設公司也沒有製訂相關議事規則,孫乃軍無權也不需要參加黨委會三重一大進行集體決策。2016年1月28日昆侖建設公司《章程修正案》中明確表述:根據《公司法》及建谘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一致決定對昆侖公司總經理及法人代表進行變更,變更前為廖世平,變更後為唐德亮



2016年1月28日昆侖建設公司《章程修正案》。受訪者提供

“我認為昆侖公司《章程修正案》對孫乃軍的身份認定很重要。”孫妻說,孫乃軍不僅不具備國有身份,更沒有貪汙挪用事實,沒有一分錢落入他自己口袋中,也就是說,不僅身份不夠罪,孫乃軍根本沒有犯罪故意和犯罪事實。“孫乃軍在履行承包經營合同過程中,及至2020年被留置前共十年間,建谘集團上下各層級領導及財務人員,從未對孫乃軍的承包經營行為提出過任何異議,從未進行過任何形式的幹預或約束,孫乃軍合理地認為依照承包經營合同他的行為是完全合法的,他沒有任何違法犯罪的主觀故意。”

“‘貪汙管理費475.52萬元’,孫乃軍從未占有過該資金。該管理費是孫乃軍額外收取某些項目經理的預留款(項目經理也是承包製),與昆侖公司無關,沒有侵害昆侖公司利益,而且此款孫乃軍從未拿出過,一直留在昆侖賬上在支付項目材料款、人工費之類,賬上隻是暫時掛了一個數字,一審判決書記載為‘衝減往來款’(視為貪汙)。‘貪汙鋼管693萬元’,是建設方兵團十二師強行以鋼管抵付工程款(昆侖公司負債累累未投入分文,此工程款與昆侖公司無關),鋼管已於2016年交付與建谘集團,建谘集團至今從未向孫乃軍支付過貨款,也未衝抵任何借款。”

孫妻稱,所謂“案涉挪用公款2000萬元”,係孫乃軍合法調配其承包期經營資金,且已全部歸還。

“是孫乃軍收回其為項目墊付的資金,收回後又全部投入到昆侖公司的生產經營當中。2021年2月4日兵團十一師監委出具的《證據補充情況》中,已明確說明‘無法確定孫乃軍挪用的資金是否為公款’。”



兵團十一師監委出具的《證據補充情況》。受訪者提供

孫妻說,孫乃軍經營管理的是自籌資金,不是國有財產。孫乃軍投入到昆侖公司的資金,昆侖公司以“其他應付款”科目入賬,從昆侖公司賬戶上支出的資金,以“其他應收款”科目入賬,雙方互開收據互掛往來,由此也可證明孫乃軍不是從事公務,不是管理國有財產。“昆侖公司因賬戶被凍結,還曾借用我名下私營公司賬戶一年多,還與我家私營公司發生大量業務往來,如果孫乃軍是公職身份,這怎麽可能發生?卸磨殺驢,莫此為甚!”

“關於濫用職權,拋開身份問題,單論事實也不成立。開發商程利民利用其發包人的有利地位要求承包方昆侖公司擔保,擔保合同經昆侖公司高管(劉瀏)審核並蓋章存檔,昆侖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於勇)、黨委書記(曾寧波)共同簽批同意向程利民付款,怎麽就成孫乃軍濫用職權了呢?況且昆侖公司已收回孫乃軍在程利民開發項目上墊資施工的工程款5000餘萬元,昆侖公司還另外通過民事訴訟對孫乃軍進行追償,昆侖公司沒有發生損失。此案從主體身份、犯罪故意和犯罪事實上,都是一個徹頭徹尾的冤案!



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法院。劉虎攝

辯護律師亦認為,指控孫乃軍構成三罪的證據不足。

首先,證據《昆侖建設公司孫乃軍承包期經營成果及孫乃軍相關債權債務專項審計報告》存在多個重大問題,包括:孫乃軍對昆侖建設公司有8795萬餘元的債權、孫乃軍為處理以前年度遺留問題墊付資金1901萬餘元,《專項審計報告》未納入審計範圍;孫乃軍以該公司名義購買焊管及以平安租賃站的租賃費衝抵購買焊管的工程款693萬餘元的財務賬目、資金往來,《專項審計報告》沒有作全麵清理、核查;審計機構不具有司法鑒定資質;審計結論錯誤,與本案事實不符等問題。

其次,證據《幹部任免審批表》係編造,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辯護律師認為,該證據係建谘集團2020年7月18日根據十一師監察委查辦本案時發出的《調取證據通知書》,特意臨時編造的。“在此之前建谘集團無此文件,《審批表》上麵也沒有孫乃軍本人的親筆簽名,不是組織部門依據相關管理規定正常辦理的任職行為。”

再次,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昆侖建設公司管理費475萬餘元、焊管款693萬餘元被孫乃軍非法占有。

根據《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製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2011年-2015年孫乃軍在承包期間的企業資金,不能成為貪汙罪的犯罪對象,認定孫乃軍非法侵吞、占有國有財產沒有事實依據。建谘集團既不投資,也不參與監督管理和承擔經營風險,僅提供營業資質及執照所確定的經營範圍等承包經營的方便條件。生產資料、資金、人員工資、經營風險完全由承包人孫乃軍承擔,按照產權標準,該企業屬於名為國有,實為承包人孫乃軍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如因上交管理費問題發生糾紛,應通過民事途徑解決。

最後,證據證實:所謂挪用公款2000萬元已全部歸還。昆侖建設公司通過民事訴訟要求孫乃軍償還2503萬餘元並取得勝訴,執行法院先後凍結孫乃軍人壽保險、查封汽車、劃扣公積金、凍結烏蘇市開發公司股權、查封孫妻名下住房2套。這些被法院查封劃撥的財產價值,足以彌補2503萬元,昆侖建設公司沒有因此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孫乃軍依法不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同時,在孫乃軍承包經營期間,享有對外擔保、對外借款等自主經營權,不受他人幹涉,且承包期內昆侖建設公司的所有損失都由承包人承擔。即便最終需要孫乃軍對此承擔責任,也隻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04

國企借民事訴訟“拿走”租賃的寫字樓,“法官枉法裁判”

孫乃軍一案發生後,同時又引發了多輪民事訴訟。孫乃軍的哥哥孫乃兵向自治區多個部門舉報“法官枉法裁判‘國有企業借名買房’,公然替國有企業掠奪私人房產背書”。



位於烏魯木齊市烏昌路94號的華潤大廈。劉虎 攝

《控告信》稱,烏市頭屯河區法院、烏市中院在對烏魯木齊華潤大廈一棟二層A201及五層A501-A513的兩起房產的確權訴訟中,同一法院的判決自相矛盾嚴重雙標,違背公平正義,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判決昆侖建設公司借用孫乃兵名義買房的事實成立,判決孫乃兵借用其弟弟孫乃軍的名義買房的事實不成立,導致孫乃兵近3000萬元合法房產化為烏有。

孫乃兵稱,他於2014年出資購買華潤大廈房產,首付50%,按揭貸款50%。由於銀行征信原因,他的按揭貸款額度隻夠購買二層A201,因而二層A201以他本人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五層A501-A513借用其弟孫乃軍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隨後分別辦理了不動產登記手續,二層A201登記在孫乃兵名下,五層A501-A513登記在孫乃軍名下。

因為親兄弟關係,孫乃兵與孫乃軍沒有簽訂借名買房合同,也沒有簽訂其它書麵協議,孫乃兵自行支付兩層房屋的首付款、按揭款、契稅、維修基金及辦理入住等費用,每月的按揭款由孫乃兵及其妻馮若蘭匯入到以孫乃軍名義辦理的按揭專用卡上。

孫乃軍承包經營昆侖建設公司後,該公司租賃華潤大廈一棟二層A201用於辦公。孫乃兵將第五層A501-A513中的若幹間房屋出租給忠泰建設集團公司、新疆華儲鑫源貿易公司等多家單位使用,並收取上述承租人租金。



昆侖建設公司位於華潤大廈的辦公區。劉虎攝

昆侖建設公司沒有與孫乃兵簽訂租賃合同,但其2014年3月4日《會議紀要》有明確記載“公司暫定租用華潤大廈2-3樓作為新辦公區”,上有公司黨委書記孫玉梅、紀委書記陶翠珠等領導簽字。按照雙方口頭約定,昆侖建設公司租用A201的毛坯房,按月向孫乃兵的按揭專用卡上匯入與按揭款等額的租金,其自行裝修並承擔物業費、水電暖氣費等。昆侖建設公司自2014年起一直按此約定履行承租人義務從無異議,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租賃關係。



2014年3月4日,昆侖建設公司《會議紀要》。受訪者提供

2020年底,在昆侖建設公司數月未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孫乃兵向其發出了《搬遷告知函》及《律師函》要求其搬離,昆侖建設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於勇以及時任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宋德聯均明確認可租賃事實,並向建谘集團匯報結算租金事宜。

但是,幾個月後,昆侖建設公司不僅沒有搬離,還以其支付了按揭款(實為租金)、物業費、水電暖氣費並占有使用至今為由,向頭屯河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孫乃兵將登記在他名下的A201房產轉讓給該公司。而這個時期,孫乃軍一案已經發生。

該案曆經頭屯河區法院一審、烏魯木齊中院二審,法院判決昆侖建設公司“借名買房”的事實成立。

孫乃兵《控告信》稱,昆侖建設公司乃至其母公司建谘集團,沒有借名買房的審批文件,沒有會議紀要,沒有與孫乃兵簽訂借名買房合同,沒有任何片言隻語提及過借名買房事宜,更沒有為購置該房產而一一對應的付款憑證。十餘年來,昆侖建設公司的財務賬目及會計報表裏從未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將A201房屋作為固定資產入賬,從未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範疇,怎能證明該房屋屬於昆侖建設公司?

孫乃兵提出質疑:假如“借名買房”屬實,昆侖建設公司、建谘集團乃至上級單位兵團十一師,十餘年來對上述嚴重違反法律及昆侖建設公司章程的失職失察行為置若罔聞?

而另一邊,由於孫乃軍入獄而引發一係列民事訴訟擠兌,導致登記在其名下、實際權利人為孫乃兵的A501-A513共13間房屋被查封,至此孫乃兵不得不進行訴訟確權。然而,還是上述兩級法院,判決孫乃兵借名買房的事實不成立。



華潤大廈被查封的房產。劉虎攝

孫乃兵《控告信》稱,昆侖建設公司能舉證的,他都能舉證;昆侖建設公司不能舉證的,他還能舉證。而頭屯河區法院以及烏魯木齊中院,卻顛倒是非,歪曲事實,指鹿為馬,毫無底線,判決國有企業借用他一個外來人員的名義買房的事實成立,判決他孫乃兵借用親弟弟名義買房的事實不成立!

“以上情況,請組織調查處理。不求法外開恩,但求公平公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保護孫乃兵私人的合法財產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依法嚴懲司法隊伍中的敗類。”



新疆石河子監獄,孫乃軍在此服刑。劉虎攝

據了解,新疆建谘集團至今沒有完成對孫乃軍承包成果的清算。而已經在服刑的孫乃軍依然沒有放棄希望,他委托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訴。

自孫乃軍被留置後,其承包期間的數億元應收款無人清收,應付款無人處理(不清楚情況,外加寒蟬效應),孫乃軍的關聯企業也因一係列連鎖反應停工停產,員工失業,工程爛尾,損失達數億元且仍在不斷擴大中。被判刑後更是引發訴訟擠兌,致昆侖公司及孫乃軍的關聯企業訴訟四起、疲於應付,全線癱瘓。

“官不擾民民自安。這,難道就是國企管理者、司法機關願意看到的結局?”孫妻說。

聲明:個人原創,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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